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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8
  鉴于家庭自治的局限性和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国家干预家庭暴力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目前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态度积极,但是部分干预方式差强人意。国家干预家庭暴力必须保证婚姻家庭内部规则的有效运行,应当秉承切忌法律万能论、尊重家庭自治和适当注意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干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家庭内部秩序、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和适当增加强制性措施等。作为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例证,《反家庭暴力法》必须尊重家庭内部规则,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适时性和有限性,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有效运行的基本途径。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检视
    (一)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存在不足
        1.缺乏对亲情因素的关注。
        2.部分法律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3.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4.未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二)家庭自治具有局限性
        1.经济依赖关系的存在。
        2.精神依赖关系存在。
        3.封建思想和道德约束。
二、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前提
    (一)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
    (二)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可行性
        1.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应当依不同类型主体分而视之。
        2.家庭暴力与婚姻关系交叉时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
三、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
    (一)切忌法律万能论
    (二)尊重家庭自治
    (三)适当注意原则
四、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一)维持家庭内部秩序
    (二)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
    (三)适当增加强制性措施
结论



本文编号:38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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