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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或营利之分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立法变革

发布时间:2025-05-10 23:55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内个人名义负债夫妻共还原则。后又补充但仍有违现行法。最新司法解释无视《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由生活之债再扩至所有的共同经营举债。婚姻家庭编应将夫妻外债分为生活或营利;生活之债数额有限,且出于道义,应负无限责任;营利之债,放债人要依约分险,不能只赚不赔;个体户夫妻债务应采登记有限责任;婚债举证采外观主义,以防不良贷款公司侵害家庭。全面保障家庭安全和交易安全。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现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与保护家庭相悖
    (二)补充性规定仅剔除了非法债务而未完全堵塞假债漏洞
    (三)最新司法解释仍混淆夫妻营利之债和生活之债
二、《2018年解释》与现行婚姻法生活债务规定的冲突
    (一)婚姻法仅规定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夫妻共还
    (二)扩大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须通过立法解释
    (三)借鉴国外经验补充《2018年解释》以家事代理权缓解冲突
三、《2018年解释》与《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个体户责任冲突
    (一)不可或缺的家庭内外部债务偿还衔接机制
    (二)共还之债:单凭收益共有还是在用于共同生活之后
    (三)技术上难以区分的债务一概视为共同债务不妥
    (四)借鉴国外区分家庭内外部法律关系确定夫妻债务的经验
四、遵循险利相随法则,分清夫妻生活债和营利债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夫妻财产制兼顾伦理和市场法则
    (二)道德风险和财产风险在借款双方必须险利相随
    (三)举债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之差异与债务的定性
五、以商事制度和外观主义平衡家庭营利债各法益
    (一)以举证责任和财产清偿顺序安排平衡各方利益
    (二)以合理设定家事代理权和程序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三)夫妻经营之债的个体户破产及家庭有限责任



本文编号:404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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