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诉前协议的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08-06 18:26
本文关键词:试论离婚诉前协议的司法适用
【摘要】: 婚姻具有契约性质,婚姻契约一经订立就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的婚姻法理论一开始就是借鉴前苏联的婚姻法理论,完全否定婚姻的契约属性。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婚姻契约论逐步兴起,但仍未成为婚姻法理论主导思想。在立法领域也只是很谨慎地部分地借鉴了婚姻契约理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契约主要有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协议,没有对婚姻契约作出全面的规定。离婚诉前协议系诸多婚姻契约中的一种,其应当具有契约的法律效力,从成立时起就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违反协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离婚诉前协议本质是一种民事契约,但与普通的民事契约相比较又具有浓厚的伦理性。因此法官在审查认定离婚诉前协议时既要坚持契约的基本原理,又要考虑婚姻契约的特殊性。基于婚姻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当规定离婚诉前协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损害子女利益的离婚诉前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婚姻诉讼中对离婚诉前协议要实行职权调查主义,法官应主动全面审查离婚诉前协议的内容。
【关键词】:婚姻 婚姻契约 离婚诉前协议 性质与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8
- 一、离婚诉前协议概述8-15
- (一) 婚姻契约的含义8
- (二) 我国婚姻契约理论的发展与实践8-12
- 1、婚姻契约理论在我国的发展9-10
- 2、婚姻契约在我国的实践10-12
- (三) 离婚诉前协议的含义12
- (四) 确认离婚诉前协议法律约束力的现实意义12-15
- 1、有利于贯彻诚实信用价值观13
- 2、为挽救出现裂痕的婚姻提供了新的途径13-14
- 3、有利于贯彻私法自治原则14-15
- 二、有关离婚诉前协议效力的观点及评析15-19
- (一) 有关离婚诉前协议效力的观点15-16
- 1、无效说15-16
- 2、有效说16
- 3、分割说16
- 4、参考说16
- (二) 对离婚诉前协议效力观点的评析16-19
- 1、关于无效说16-17
- 2、关于有效说17
- 3、关于分割说17-18
- 4、关于参考说18-19
- 三、离婚诉前协议在司法适用时存在的问题19-21
- (一)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9
- 1、立法指导思想没有完全采纳婚姻契约说19
- 2、已作出规定的婚姻契约过于简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微乎其微19
-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9-21
- 1、就婚内财产协议来说,基本上成为一种摆设19-20
- 2、就离婚诉前协议来说,法官既不宜否认其效力,也不宜肯定其效力20-21
- 四、离婚诉前协议的立法完善建议21-25
- (一) 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采纳婚姻契约说21-22
- (二) 对离婚诉前协议的效力作出特殊规定22-25
- 1、时间限制23-24
- 2、子女利益优先24-25
- 五、离婚诉前协议的司法认定之我见25-37
- (一) 离婚诉前协议的审查25-27
- (二) 离婚诉前协议的定性27-29
- 1、协议离婚的法律性质27-28
- 2、离婚诉前协议是一种民事契约28-29
- (三) 离婚诉前协议与司法适用的衔接29-34
- (四) 离婚诉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34-37
- 1、离婚诉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婚姻登记的关系34-35
- 2、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合同法》的关系35
- 3、离婚诉前协议的效力法律与《公证法》的关系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40-41
- 后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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