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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亲子关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发布时间:2017-08-14 08:41

  本文关键词:论离婚亲子关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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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主体,将父母权利变更为父母义务,以儿童权利本位的视角构筑了对儿童权益予以最大限度有效保护的宏伟大厦,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和世界各主要国家被普遍规定为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标准和首要准则。据此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以儿童利益的充分实现为行动的指南,以切实有效的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而离婚亲子关系领域中的儿童保护问题尤其需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本文通过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查,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法上应予明确规定,在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立法中也应得到贯彻;通过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亲子关系立法的比较研究,试图总结出能够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规则和观念,并进一步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子女保护立法的完善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内容: 第一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研究。首先讨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含义、判断标准问题,其次考查了我国的儿童优先原则,在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优先原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宪法和儿童保护相关法应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后指出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中子女保护立法存在着立法混乱、立法倒退的缺陷,建议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变更、轮流直接抚养问题都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而我国现行的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的重新设计。 第三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的研究,发现能够切实保障子女最大利益的做法,并在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缺陷评析之后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第四章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的探望权制度。间接抚养方和子女都享有并可行使其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协议或判决中应对探望问题作出尽量明确具体的确定。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未确认子女享有探望权,在探望权的行使、限制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应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予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离婚亲子关系 子女直接抚养方 子女抚养费 探望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8
  • 前言8-10
  • 第一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研究10-22
  • 第一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与涵义10-12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10-11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涵义11-12
  • 第二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标准12-15
  • 一、问题:判断标准如何确定12-13
  • 二、关于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13-15
  • 第三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化15-22
  • 一、儿童优先原则15-17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优先原则的比较17-18
  • 三、我国法应确认最大利益原则18-19
  • 四、我国离婚亲子关系立法应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9-22
  • 第二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22-33
  • 第一节 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与变更22-27
  • 一、直接抚养方的确定22-26
  • 二、直接抚养方的变更26-27
  • 第二节 我国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及完善27-33
  • 一、我国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27-29
  • 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评析29-31
  • 三、完善我国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制度的立法建议31-33
  • 第三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33-44
  • 第一节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33-38
  • 一、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负担33-34
  • 二、子女抚养费的确定34-36
  • 三、子女抚养费的变更36-37
  • 四、子女抚养费的支付37-38
  • 第二节 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及完善38-44
  • 一、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38-39
  • 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评析39-41
  • 三、完善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制度的立法建议41-44
  • 第四章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离婚后的探望权制度44-51
  • 第一节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及行使44-48
  • 一、离婚亲子关系中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范围44-45
  • 二、间接抚养方对其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45-46
  • 三、子女对其探望权的行使46-48
  • 第二节 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及完善48-51
  • 一、我国的探望权制度48
  • 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评析48-49
  • 三、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建议49-51
  • 结论51-52
  • 参考文献52-55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景春兰;;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方确定的现实与对策——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年35期

2 林晶;;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适用的误区[J];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03期

3 景春兰;殷昭仙;;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08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杨勇;论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2 姜秋芳;论离婚抚养制度中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D];宁波大学;2010年

3 唐明;论儿童在离婚法中的主体地位[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4 李敏;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0年

5 戚煜珩;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6 易方尧;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D];湘潭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67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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