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登记婚姻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08-15 00:03
本文关键词:论未登记婚姻的法律规制
【摘要】:婚姻关系是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础的社会关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婚姻关系被纳入法律规范制度调整的范畴中。合理的法律规范会带给婚姻关系积极的作用,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的健康运转,反之则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基于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性,法律有时会出现调整的盲区,导致很多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之外,基于此认识,本文将未被我国法律规范调整的未登记婚姻作为研究对象。 未登记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受到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及新婚姻观的冲击,未登记婚姻在我国还将长期、广泛地存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不断调整着不符合本国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而未登记婚姻作为我国登记婚姻的衍生产物,也应加以法律规制,这不仅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必然趋势,更是当下我国婚姻实际状况的紧急需要。作者对未登记婚姻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我国法律应该承认未登记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立法上应对未登记婚姻加以规制。本文的研究重点放在未登记婚姻关系的成立及解除和对未登记婚姻的法律规制上。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还是运用了文献分析的方法。由于每个国家从制度、文化和经济上都差别甚大,所以没有过多地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似婚姻关系的立法,只是在时间界定问题上进行了借鉴,主要还是立足我国传统文化和实际国情来探讨我国未登记婚姻的法律规制,不仅在理论上改善婚姻法体系的不足,更期待在实际中调整更多形式的婚姻关系,以实现法律的价值。
【关键词】:未登记婚姻 法律规制 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6
- 目录6-7
- 引言7-9
- 一、 我国未登记婚姻的现状及原因9-12
- (一) 我国未登记婚姻的现状9
- (二) 我国未登记婚姻存在的原因9-12
- 二、 承认未登记婚姻的必要性12-16
- (一) 承认未登记婚姻符合民法文化的基本理念12
- (二) 承认未登记婚姻顺应婚姻法的发展趋势12-13
- (三) 承认未登记婚姻保证了法律之间的协调13
- (四)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3-14
- (五) 现实生活的需要及传统文化的惯性推动14-16
- 三、 未登记婚姻关系的成立、有效及解除16-21
- (一) 未登记婚姻的成立及有效要件16-18
- (二) 未登记婚姻关系的解除18-21
- 四、 未登记婚姻的法律规制21-27
- (一) 我国未登记婚姻的立法指导思想21-22
- (二) 改进结婚认定程序22
- (三) 构建未登记婚姻制度22-24
- (四) 未登记婚姻立法模式的选择24-25
- (五) 未登记婚姻中的特殊法律问题25-27
- 结语27-28
- 参考文献28-30
- 后记3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段凰;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兼论《解释》4-6条[J];当代法学;2002年09期
2 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J];法学评论;2004年05期
3 李明;;我国见证制度中的三个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年11期
4 黄黎玲;;关于婚姻效力立法的思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5 李黎;;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婚姻法规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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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7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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