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探析
发布时间:2017-09-11 14:49
本文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探析
【摘要】:夫妻代理权从概念上来分,包括广义的夫妻代理权和狭义的夫妻代理权,广义的夫妻代理权囊括所有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方式进而取得的另一方的代理权;狭义的夫妻代理权也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为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需要而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并且由其双方共同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夫妻所要处理的日常事项繁杂琐碎,若是每件事情都是由夫妻双方亲力亲为,不仅费时费力,也是不太现实的。而如果夫妻双方享有了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能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保护夫妻财产安全,重要价值在于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于古罗马的家事委任制度,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自成立以来先后颁布的两部的婚姻法中均未对其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仅仅是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精神有所体现。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评判标准不统一,不平等判罚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并对建立及完善此项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述,主要介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涵、产生与发展以及其性质与制度价值。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罗马法的家事委任制度,指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权利。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能够体现出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且能够便利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其最核心的价值是能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并且能够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部分围绕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以及行使方式,分析了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关系的夫妻双方,其范围被限制在“日常家事”中,即满足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及家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日常生活必要的事项,但是具有人身专属行为、不动产和大额动产处分的行为、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价值较大财产的行为以及风险较大的投资行为应当被排除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存在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是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互为代理人,夫妻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及于夫妻另一方;对外效力指的是第三人能否向与其为法律行为一方的配偶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方面,对外效力在不同的情形下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分析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制和消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受到限制,其限制的原因是法定的,主要包括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滥用以及不堪行使两种。各国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制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均有向第三人通知的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被限制后也应当有相应的方法将限制撤销,这是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必须重视的方面。如果夫妻双方因为各种理由而导致其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再存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归于消灭,根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消灭后是否能够恢复,可以划分为一时的消灭和永久的消灭两个方面,即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归于消灭,也不得以此为理由来对抗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 第四部分分析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讨与立法思考,在结合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现状,并且分析了我国未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原因和构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应当尽快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地位,确定主体和日常家事的范围,规定其行使的原则、形式、效力及限制和消灭等方面,并且应当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 立法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1
-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述11-17
- (一)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涵和历史沿革11-13
- 1.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涵11
- 2.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产生与发展11-13
-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与评析13-15
- 1. 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的各种学说13-14
- 2.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的评析14-15
- (三)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价值15-17
- 1. 有利于平等原则的体现15
- 2. 有利于夫妻日常生活的便利15
- 3. 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15-17
-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17-24
- (一)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7
- 1.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行使17
- 2.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17
- 3. 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17
-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17-19
- 1. 合法夫妻17-18
- 2. 事实婚姻以及同居关系18
- 3. 分居的夫妻18-19
- (三) 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19-21
- (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形式21
- (五)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效力21-24
- 1. 对内效力21-22
- 2. 对外效力22-24
- 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及消灭24-29
- (一)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24-26
- 1. 限制的原因24
- 2. 限制的方式24-25
- 3. 限制的撤销25-26
-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26-29
- 1. 一时的消灭26-27
- 2. 永久的消灭27-29
- 四、我国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讨与立法思考29-38
- (一) 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讨29-33
- 1. 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现状29-31
- 2. 我国未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原因31-32
- 3. 我国婚姻法构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32-33
- (二) 关于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建议33-38
- 1.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地位33-34
- 2. 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主体的范围34
- 3. 确定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34-35
- 4. 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原则、形式及效力35
- 5. 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和消灭35-36
- 6. 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配套制度36-38
- 结语38-39
- 注释39-41
- 参考文献41-44
- 致谢44-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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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3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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