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对现行规则的解读
本文关键词: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对现行规则的解读
【摘要】:婚约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结果,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预约,性质上为合同。订婚是合格主体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侵害权利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无法律拘束力,因此,对解除婚约应理解为:一是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任何人不因婚约被强制缔结婚姻;二是婚约解除权的行使不排除损害赔偿的可能。对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受害者予以损害赔偿,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是可能的。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婚约 法律拘束力 同居 损害赔偿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是指当婚约有效存在时,一方无法定解除事由(有的国家采概括式立法,称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或者因过错导致他方解除婚约的,对他方因此之损害负赔偿责任。①在生活中,因违反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罕见,有学者也提出应当对婚约无过失一方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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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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