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本文关键词: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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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最高法也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如婚外情、婚内强奸、赌博以及吸毒等行为,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很难切实解决。本文重点探讨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一些新情况是否适用以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两个案情相似却结果迥异的现实判例,引出学界对我国当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争议,发现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第二部分是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明确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历史沿革和请求权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我国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现状,对各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法研究。第四部分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形,如婚外性行为、一方赌博、吸毒,屡禁不止的、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婚内强奸、配偶一方实施性犯罪的等,结合学术界的观点,阐述了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必要性。第五部分主要是参考各派学者的观点,提出笔者关于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即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修订《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的规定,解决当今列举式立法造成的法律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即在列举具体法定情形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概括性的弹性条款“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或家庭成员互助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大过错行为。”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阐述该举措的重要意义。综上所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关注和研究。笔者相信,随着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的深入,该制度将日趋完善,进而在维护司法公平、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以及稳定婚姻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权 侵权责任 适用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一、案例的介绍与问题的提出8-10
-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10-20
- (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0-11
- 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0-11
-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1
- (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11-14
- 1、违约责任说11-12
- 2、侵权责任说12-13
- 3、笔者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界定13-14
- (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沿革14-16
- (四)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16-20
-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6-17
- 2、学界对配偶权的界定17-18
-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18-20
-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比较法研究20-27
- (一) 域外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0-22
- 1、德国法的规定20
- 2、法国法的规定20
- 3、日本法的规定20-21
- 4、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21-22
- (二) 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及其现状22-25
- 1、重婚行为22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22-23
-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23-24
-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24-25
- (三) 学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观点及笔者观点25-27
-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27-32
- (一) 将婚外性行为纳入到适用范围之内27-28
- (二) 将一方赌博、吸毒,屡禁不止的情形纳入到适用范围之内28-29
- (三) 区别情形看待婚内强奸纳入适用范围问题29-30
- (四) 区别情形看待配偶—方实施性犯罪纳入适用范围问题30-32
- 五、针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提出完善建议及其意义32-36
- (一)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32-33
- (二) 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意义33-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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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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