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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债权人保护的反思与变革

发布时间:2016-03-04 19:57

  [论文摘要]2013年12月的公司法改革是我国步入的发展和交易安全,更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的信用是公司无形的财产,良好的信用在交易中就显得更加的重要,所以建立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势在必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建立公司信息库,在信息库中公示信息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和股东的资产证明,在交易之前交易双方要相互了解,更能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在2014年,我国上海自贸区已经开通了上海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这一信用信息平台汇集了所有的企业信息,能够及时、完整的反映各个企业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的各种开支及缴纳税收等企业整体的情况。在这信息平台上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状态,并且及时更新企业的运营情况。信息平台整合了企业全面的诚信记录,包括企业的违约失信等不良记录一一在平台上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平台的建立,让债权人更多的了解企业信息及资产信用情况,让信用成为自贸区经济主体经营的最重要的资本。企业之间的信息之间的沟通能够便利交易的顺利完成。在自贸区中,制度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备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中重要基石。不过,对于信息平台的实行和信息的真实性,监管部门应该对其实施措施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信用程度高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机会,对于信用程度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管理和警告,这样才能让企业诚信基础打牢,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并且,这样的信息平台应该向全社会推广,在全社会建立征信体系,将每一个大大小小的公司的信息都记载在平台中,形成一个信息全面的资料库,并且可以全国查询,便于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各种交易情况,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之上进行交易。
  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的前提是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但是信用体系,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自贸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管,对于守信的企业予以奖励,并在公司运行中提供便利,对于失信企业严格监管并予以惩罚,以减少失信现象的发生。自贸区的社会信用平台在交易市场上如若推广开来,鱼龙混杂的市场经济必将是一剂良药。目前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的征信的体系已经成为交易市场上至关重要的屏障,将信用差、安全性能低的公司过滤剔除,增强交易的安全,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强化民事责任,完善人格否认制度。在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社会征信体制下,债权人的利益依然受到侵害。在公司运行情况出现紧急风险情况并且公司不能够完全承担风险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对人,使风险降到最低,而不能隐瞒公司的实际资产。有些公司在和债权人进行长期交易时,开始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当债权人完全相信债务人并进行巨额的交易时,债务人利用建立的信任欺诈债权人,当债权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已经无法挽回,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方式使债权人无法从公司的章程和社会的征信体制中看出债务人的资产信息,所以必须完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之际就明文规定我国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操作和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程度才刚刚开始,法治各方面不够完善,并且法官在处理人格否认案件的经验不足,人格否认制度操作程序复杂、繁琐、诉讼时间长,所以在实践之中案例较少。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最后的,也是最为坚固的屏障。所以这道屏障必须完善,并且有实施的可能性,才能真实的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经济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保障债权人最有力的保障,民事责任就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实现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方式人格否认制度就必须加以完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债权人的维权,例如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应当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提供证据时肯定会需要大量内部资料支持起诉,甚至会涉及公司账户和商业秘密,但是作为公司外部人员的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难以调取公司内部资料,如若股东内部出现暗箱操作行为更是无法获取证据,这就达不到人格否认制度的效果,无法保障债权人的交易最后屏障,达不到立法目的,这对债权人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并且,我国《公司法》对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化,不具有可实际操作的实践性。新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对于人格否认制度也并没有增加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对于保护债权人交易安全的挑战性问题。但相对于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来说,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有活力,除了较高的社会征信体系,人格否认制度的运行的畅通也是一大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关于人格否认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了,债权人在交易中消除后顾之忧,在更为安全的交易环境中交易会更加便捷和放心,而且对于人格否认各项制度的规定也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市场经济的主体能够健康的发展和交易,必须加强民事责任的作用,不断提高债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和便捷性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现在,我国取消了一般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人格否认制度就不能再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制约,既然法律为投资者设立较低的门槛,就应以保护债权人的事后救济机制来代替在法定资本制度的事先救济机制。当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地位,肆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应该积极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美国,法律和判例能够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情形很多,无论在合同交易还是侵权索赔案件等都有适用和予以沿用的规定,是一种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规方式。如果这种事后救济机制成为有效常规的方式,会极大增强债权人交易的信心和保障,激活市场经济发展速度。所以,我国法律应当相应地改进《公司法》第20条中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扩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将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化,实践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做好保障债权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结语

  此次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革新是我国市场经济迈向全面开放的一个开端,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全面改革和发展才刚刚开始。市场经济由传统的限制逐步向为自由竞争的重要转变,从资本制度上实现公司自治、自由的观念,虽然目前对于交易安全等问题还未得到足够和完善的法律来保障,但是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要理智,在发展市场经济时向发达国家汲取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和公司民事责任制度,,债权人在交易中积极主动地了解公司信息和章程内容,确保交易的安全。并且,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需要的是一种充满活力和自由的气氛,在《公司法》改革之后,减少相关的干预,将原本经济市场可以处理的事情交由市场,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市场经济的一体化。



本文编号:3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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