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容留他人吸毒罪之旅馆经营者的明知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6-03-04 19:02
论文摘要 旅馆经营者明知他人吸毒,仍然提供房屋的,可以单独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提供场所后才明知场所使用者有吸毒活动不制止或不中止提供场所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应对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分析。首先,需要对经营者的明知程度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基于一些经验性推断或者猜测可能性而得出的明知不应认定为犯罪。宾馆经营者是在进行经营活动,不应对其赋予实质的审查注意义务;第二种情况,对于其明知或应知并非推定,则应当认定构成犯罪,比如看到了他人在房间内吸毒而不阻止的。其次,需要对旅馆经营者事后知晓吸毒行为时是否仍负有作为义务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旅馆经营者 容留 吸毒 明知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凯凯,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旅馆经营者。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被告人聂凯凯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聂凯凯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予制止。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凯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在于旅馆经营者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毒的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明楷教授认为,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毒的,不成立本罪。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第一,被告人夏凯凯将房屋提供给上述人员之后,无论从民法或刑法对于占有的认定来看,夏凯凯对于出租房屋也即上述人员吸毒的地点转变为间接占有人,并且处于占有松弛状态。夏凯凯是否对房屋内发生的吸毒行为仍负有制止或报告义务?第二,夏凯凯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实施容留行为,并且事先并不知晓吸毒行为而只是事后偶然发现,没有制止或报告。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包含放任型即本罪能否以间接故意构成?本文将从旅馆经营者的明知和阻止义务的来源进行分析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二、旅馆经营者的明知
(一)在刑事政策下认定明知
就目前的刑事政策来看,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仍持一种打压态度。原因就在于,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面临的禁毒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容留吸毒在毒品犯罪中增长迅速。 尽管如此,本文认为,虽然刑事政策上对于毒品犯罪是一种高压态势,但是对于类似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末端犯罪,不能全凭其客观行为而将其入罪,否则将会很可能落入客观归罪的错误认定。所以,本文将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入手探讨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包含放任型的问题。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但这里的故意并不是说需要实施积极的提供行为,而是包含了行为的放任,即不需要行为人主动提供吸毒场所。具体理由如下:
通说认为,容留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犯罪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对于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即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旧说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
1.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且从该罪的罪状规定来看,并未排斥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如果将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排除在本罪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有效打击,也有违立法原意。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具有统一性。 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在刑法分则中,我们找不到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立法者原意旨在打击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质是处罚吸毒违法行为的从犯也即帮助犯。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这样的理解不违反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三)需要个案分析
从上述结论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但并非对于所有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个案处理上,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偶然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未予制止或者报案的,一般不成立本罪。 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明知问题,,而是在于其作为义务来源的稀薄,换言之,无法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将在下文进行全面讨论)。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也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非对所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具体限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据此,即使旅馆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其旅馆内吸毒,但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进行追诉。
三、旅馆经营者的阻止或报告义务
(一)根据相关规定,旅馆经营者负有阻止或报告义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更有直接规定旅馆经营这报告义务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客人在房间内的吸毒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向司法机关报告。
(二)有学者认为旅馆经营者负有阻止报告义务
就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而言,主要体现为行为人的制止义务。对于旅馆业娱乐业经营管理者,负有保持经营场所的秩序的法定责任,当看见他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吸毒而没有强行令其离开或采取报警等措施的,则视为没有履行制止义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文同意上述观点,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关键之一在于是否负有阻止或报告义务。旅馆经营者将房屋提供给房客使用后,虽然变为间接占有人,但仍然实际控制房屋(对房屋并没有丧失管控权),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所侵犯的法益——旅馆秩序仍然具有保护义务(此处的旅馆秩序乃本文从社会管理秩序缩小得出)。所以,我们可以认定,经营者应当对于他人吸毒行为予以制止或报告。
(三)义务的严格认定——案例比较
出租车司机甲一天晚上搭载了三名乘客乙、丙、丁,三人上车后便拿出毒品在车内吸食,甲看到后未有任何表态,仍开车继续行驶,甲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上述,甲有阻止作为的义务,但没有作为。可以得出结论,甲构成犯罪。
但本文认为,行为人对于场所的管控和支配是要结合客观情况和行为能力进行综合认定的,而不是纯客观的。当行为人对场所的权利是部分的、受限制的,其对“场所”的管控处于松弛状态,再要求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明显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本文认为,就上述出租车容留吸毒的案例而言,乘客是司机甲的利益来源(无法期待司机损害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受其管控的出租车秩序),司机对于乘客上车后吸毒的行为并不负有实质的阻止义务(不能期待司机把吸毒乘客赶下车),且阻止吸毒者的行为可能涉及司机人身危险、财产安全等方面。因此,甲的不作为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四、结语
被告人聂凯凯发现入住客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其行为属于放任他人吸毒,且聂凯凯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对聂凯凯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聂凯凯作为案发旅馆的实际经营者,其对于旅馆房间拥有场所上的管控权。5名吸毒人员先后入住聂凯凯经营的旅馆,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虽然夏凯凯事先不明知上述人员的吸毒行为,但在其发现这5名客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后,既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放任吸毒行为的继续发生,违反了其应负有的作为义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对于旅馆经营者事后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尽管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形毕竟不同于事先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旅馆经营者也没有从吸毒人员处收取除应收房费外的其他费用(营利为目的),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也体现了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本文编号:3272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2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