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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古代车裂刑发展与现代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6-03-04 18:42

  论文摘要 在我国古代背景,在我国当前倡导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社会大背景下,对于死刑适用的政策、数量以及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我国也都采取了与国际相接轨的方式,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稳定,对于死刑的态度转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逐步减少死刑的种类
  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对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说明。在说明中指出以后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这次草案中就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5个经济犯罪,2个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以及2个军人违反职责罪。当然该草案能否通过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据我国目前刑法进行统计,适用死刑的现有55个,如果该草案顺利通过,尚有46个。另外,草案将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这是在《刑法修正案 ( 八 )》废除13 种死刑,以及我国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又一重大改革。根据刑法修正案我们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态度,即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种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死刑罪名的总量仍“位居世界第一”,但是我们也不能要求一刀切式的完全废除死刑,死刑固然要废除,但这也是一个循序渐渐的过程。
  (二)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死刑作为当今社会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维护社会稳定,震慑犯罪,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作用。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国目前也根据国情对死刑制度作出了适当的调整,即: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落实这一刑事政策,国家从立法、司法上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第一,在程序上加以控制,我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审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重申了少杀、慎杀的政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作出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以及下发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下级法院工作,减少死刑的适用。第二,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上进行控制。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8条第1款)。第三,是确立新的适合国情的死刑制度。我国依据国情独创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刑法》第48条第1款)。笔者认为,死缓制度不但具有震慑力而且还保留了一定的死刑执行权,这对改造犯罪分子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也符合刑罚以改造人而不是处死人为目的属性,当然在实际的执行中,这也确实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我国死刑执行的数量,,一般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只要能好好改造,经过两年大部分都可以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种变形的死刑执行当时不但契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另外法官在审判时完全可以将目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1/2都判处为死缓,这必将能大大减少死刑判决的数量。第四,从犯罪主体上加以严格限制。

  五、结语

  死刑在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同时它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罪名和不同执行方式具体体现,车裂便是其中重要的残酷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早以被历史所淘汰,这不免引起我们的思考,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也是与时俱进的,联想到我国当前的实际,死刑固然不能废除,但是在死刑的种类和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我们却可以做到更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慎用死刑制度长时间在历史上存在着,它不仅蕴含着我们祖先的智慧,也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本文编号: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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