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模式与效力控制——基于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12 23:31
本文关键词: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模式与效力控制——基于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分析
更多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 集体自治 合理性控制 工厂协议
【摘要】:从法律比较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存在着工厂协议模式、劳动者有限参与模式、用人单位单独制定模式。与此相应,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效力控制模式,三种不同的用人单位规章效力根源说明模式。上述不同模式的存在首先不是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劳资共决观念、工厂协议制度、工会体制以及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传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劳动法律发展过程中,集体自治色彩得到提升,但依然不足以保证用人单位规章的合理性,有必要引入公权力的合理性审查干预。其审查应从有关客体是否属于劳动规章的调整对象,劳动规章的内容是否妥当两个角度展开。目前我国用人单位规章的制定实际采纳了规范理论模式,但其应逐渐向通过工厂协议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模式发展。
【作者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关键词】: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 集体自治 合理性控制 工厂协议
【基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一般项目“用人单位规章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4YY003)的成果之一
【分类号】:D951.6;D931.3;D922.5
【正文快照】: 在我国,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组织性的增强以及劳动法律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的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在法律实践中变得日益重要,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利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也不断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做了一系列
【相似文献】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刘磊;合同约定与劳动规章冲突,怎么办?[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6年
2 王磊;劳动规章未公示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N];江苏经济报;2013年
3 颜东岳;下属门市部私自招收农民工 主管单位应否支付工资?[N];工人日报;2014年
4 主持人 朱国丰;企业总经理是否有权自行制定规章制度[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4年
,本文编号:102156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1021567.html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