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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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用工方式的新型用工方式。1979年,劳务派遣行业始出现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行业发展呈现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涉及面广、竞争无序、制度不够规范等特点。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劳务派遣纳入法律规范。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完善,该修正案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在吸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修正案中的劳务派遣责任制度,提出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立法的建议,以促进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应对来自劳动力市场的挑战。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分析现行劳务派遣制度。说明我国《劳动合同法》采取“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价值取向,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正案从提高劳务市场准入条件、明确用工单位的义务、细化“同工同酬”规定、明确“三性”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制度等方面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体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二部分: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劳务派遣责任制度,分析“共同雇主责任”与“单一雇主责任”模式下的立法异同。认为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建立的劳务派遣责任制度,都呈现出相似的形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有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又有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事项。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立法成本来看,我国更适合“单一雇主责任”模式。 第三部分:以“单一雇主责任”为基础,介绍劳务派遣下三方当事人的关系。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的权力来源。用工单位基于这两个合同获得对劳动者的支配管理权和照顾保护义务。 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议,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体系,明确二者之间的责任范围、类别、最终责任的归属、承担方式等。其次,完善与责任体系相关的其他配套制度,如:明确劳动派遣市场准入、细化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的风险备用金制度。 第五部分:结论。
【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言11-14
- 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单位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14-18
- (一)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14-16
- (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在劳务派遣责任制度中的体现16-18
- 1. 提高劳务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16
- 2. 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16
- 3. 细化了“同工同酬”之规定16-17
- 4. 进一步明确“三性”之规定17
- 5.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制度17-18
-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务派遣制度中单位责任机制的比较18-26
- (一) 美国18-22
- 1. 判断标准19-20
- 2. 美国州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20-21
- 3. 美国联邦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21
- 4. 小结21-22
- (二) 德国22
- (三) 日本22-23
- (四) 台湾地区23-24
- (五)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务派遣制度中单位责任规定对我国的启示24-26
- 1. “共同雇主责任”与“单一雇主责任”的比较24
- 2.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采用“单一雇主模式”24
- 3. 各国立法对我国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启示24-26
- 三、劳务派遣下当事人三方关系之分析——建立在“单一雇主责任”模式上的责任划分26-28
- 四、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中单位责任规定的立法完善28-38
- (一) 现行立法中的不足28-30
- 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不够合理28-29
-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的类别不明确29
- 3. 最终责任的承担不明确29
- 4.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完善29-30
- (二) 现行劳务派遣立法下的案例分析30-31
- (三) 对现行立法的完善建议31-38
- 1. 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体系31-34
- 2. 完善与责任体系相关的其他制度34-38
- 结论38-39
- 参考文献39-41
- 致谢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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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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