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7-11-10 00:33
本文关键词: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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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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