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28 11:25
本文关键词: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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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缴纳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还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返还部分绩优奖。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将劳动者的绩优奖作为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案情简介2001年7月15日,张某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生产管理计划员工作,双方于8月17日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即日起至2003年8月17日,约定试用期为2001年7月15日至8月25日。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800元,并100%赔偿对方的损失。”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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