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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8 12:08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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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试用期为劳动法上之特色制度,,为劳动合同制度之组成。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制度比《劳动法》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存在较多缺陷,加上巨大就业压力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严重失衡,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为维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首先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各项规定并加以正确运用,其次对于争议性问题和立法空白要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者建议。围绕上述目的,本文对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展开了深入的研究。 本文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试用期制度进行阐述。从学术界和立法界对试用期的概念加以阐释,明确了试用期的三大特征。针对试用期的功能发挥,笔者提出了“缓冲期”的概念。并将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进行了辨析,也进一步明晰了试用期适用的条件。 第二章是对我国试用期制度现行立法内容的明确和评析。本部分从试用期约定的原则、试用期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待遇的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读,同时这也是正确运用试用期制度的前提。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我国试用期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合理性在实践中存在瑕疵。关于试用期约定形式,有要式合同说和不要式合同说。关于超长试用期的法律效力,有全部无效说和部分无效说。试用期延长与缩短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此外,试用期待遇的纠纷、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模糊、试用期与服务期竞合时违约责任的认定等都是实践中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对策建议。针对第三章提出的我国试用期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给出如下对策建议:限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适用范围、明确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主张超长试用期部分无效、把握合法延长与缩短试用期的要件、健全试用期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建立完备的试用期考核机制以及试用期与服务期竞合时约定优先。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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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芳香;;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法律保护探析[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03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作;劳动关系试用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湖南师范大学;2016年

2 何佳莹;基于胜任力模型的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评价研究[D];海南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12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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