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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受损害的连带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3 12:08

  本文关键词:被派遣劳动者受损害的连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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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内,并通过第92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立了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时的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由此,以往法律实务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纠缠不清的“共同责任”以法定连带责任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第92条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双方不区分雇主责任;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在连带责任内部分担方面容易产生纠纷。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以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制度作如下完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其内部权责分配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可以由连带责任双方主体协商制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连带责任请求权实现完结后,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来划分对内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此项内容的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劳务派遣单位主要承担的是合同的签订,管理等非生产性的义务。至于要派单位,其是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对象,它应该承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在对劳务派遣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应该按照上述双方义务进行责任的内部分担。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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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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