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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9 13:27

  本文选题:企业社会责任 切入点:劳动者权益保护 出处:《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自从劳资关系产生以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便始终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个不变的议题。从“温总理为农民工讨薪”、“华为员工的‘过劳死’”到“山西的‘黑砖窑’”,这些事件都说明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必备条件,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报酬权、安全卫生权等均做了相关的规定。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被认为是“劳动者保护的利剑”、“寒冬里的一道暖流”。但是,这股暖流能否冲破寒冷的冬季,到达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春天”,实现鸟语花香的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就不乏有许多知名企业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解聘部分员工、重新竞聘上岗等方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严重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上,仅仅着眼于传统的弱者理论已经不够了,应全面的看待这一问题,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文运用企业社会责任观点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期能够从一个不同的视角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为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尽一点微薄之力。 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针对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的争论也由来已久。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产生于美国经济萧条、企业大型化、经济民主运动高涨的背景下。但是其取得跨越性的发展,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时候。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学说很多,本文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利用外延式分类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股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等,其内容包括法律的责任和道德的责任两个层面。一位管理学家说过,“如果把我的员工带走,’几年后我的企业会是一片废墟;而如果把我的企业带走留下员工,几年后,我会拥有一个更好的企业。”劳动者是企业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自然被列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推动作用。从经济学的观点看来,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可以得到企业资源、广告效应,还可以提高其他资源利用率;基于社会学的观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有利于改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等。 劳动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能源,在市场经济时代,如果说资本是财富的来源,是财富之母,劳动便是财富之父。本文第二部分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劳动法学的分析,劳动者作为企业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自然有着密切的联接关系。 首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企业只有承担起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保持自身的生产经营,才有可能谈起对消费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的承担。 其次,劳动者权益的诉求是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动因之一,基于劳动者权益的诉求,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才逐渐发展成为了一股国际潮流。 最后,企业社会责任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推动力量。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除了外部的规制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自律行为。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需要行为依据,其中最基本的行为依据便是法律法规。本文介绍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报酬权、安全卫生权等劳动者权益的规制。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便有人认为其是一部非此即彼的“单保护”法律,施行前期便有许多企业为了消除其带来的影响,纷纷通过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等方式企图规避当中的一些条款。这些企业不乏有国内、国际知名企业,其高大的企业形象在《劳动合同法》面前轰然倒塌。《劳动合同法》是否真是令企业躲之不及的利剑?本文第三部分专门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在关于劳动者招募与录用、培训服务期、薪酬管理、纪律管理、离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使企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具有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蓬勃发展,要求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起对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除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法律体系外,文本第二部分还介绍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部生产守则和外部生产守则(SA8000)标准。生产守则以“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为基础,全面地对劳动者的各种权益作出详细规定。企业执行生产守则即表明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充分体现了企业对于利益相关人——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持续存在的社会现象,本文第四部分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基于杭州女工讨薪遭暴力、华为“过劳死”、山西“黑砖窑”、大学生洋快餐打工、肯德基派遣案等现实热点分析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包括劳动者的报酬权、休息权、非法用工、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从现实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缺失。生产的真正灵魂是劳动,劳动者权益理应受到文明社会高度的确认和保护。在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真正应该强调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尤其是那些处于较低层的劳动者,技术性较低、替代性强、流动性大,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了社会的重要问题,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应该广覆盖、严执法。 其次,劳动者各项权益保护的具体标准以及程度受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性质所制约,劳动者权益保护须做到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步协调,不能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最后,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相互对立又相互影响的,尽管劳资双方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利益上冲突,但是我们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不能简单的对等于为对企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当我们选择一种此消彼长的思维方式时,会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忽视了需要关心的群体。本文第五部分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机制和对策。首先,需要坚持“确认权益”、“全面覆盖”、“适度保护及动态调整”、“劳资两利”等原则,才能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指明一个明确的方向。 当我们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找到了方向后,就应该在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中找到与原则相符合的方法。本文从加大法律规制、加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企业自律等三个方面去寻找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法律规制主要有: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法》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劳动法》总则。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需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总则。公司法领域与劳动法领域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相互分割的,它们之间应该联系起来、相互协调。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发挥作用,既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式,也是劳动者保障自己权益的途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劳动法》总则,有助于劳动法与公司法的协调、衔接和配合,同时也符合动态调整原则,有利于劳动法制观念适度更新的实现。 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主要有: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约束机制,支持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既有法律的责任、也有道德的责任。实际上,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标准上,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规范已经被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所包涵了。目前中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多数问题是法律法规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和认真的遵守。另一方面,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需要有一个平台可供他们与控制着多数资源的企业平等对话,充分发挥各种工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是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 企业自律主要有: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企业人力资源活动、建立行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社会对于公司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以往单纯的营利性演变为营利性和社会性两者的兼备。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其目标是盈利,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具有社会性,就应该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在保证企业在竞争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5;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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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3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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