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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终裁决能否一案出“两裁”

发布时间:2019-04-02 08:38
【摘要】: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这样规定,目的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
[Abstract]:Article 47 of the Law 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abor disputes stipulates that: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the arbitral award shall be the final award, and the award shall have legal effect as of the date of making: (1) recourse to labour remuneration, Disputes over the amount of medical expenses, financial compensation or compensation for work-related injuries that do not exceed the local minimum monthly wage for twelve months; (2)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in terms of working hours, rest and leave, social insurance, etc. " Article 48 of the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Law refers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8 of the Law 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abor disputes, that is, workers who are not satisfied with the final award may file a lawsuit with the people's court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award.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s to allow a large number of labor dispute cases to take place in the middle of the year.
【作者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分类号】: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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