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组织税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20 19:15
【摘要】: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我国事业组织的税收制度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第一部分 主要研究了我国事业组织的基本属性及分类问题。 1995年的《劳动法》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事业组织”。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一些本质上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即是事业组织所具有的本质属性。由此定义事业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可对事业组织进行不同的分类,,本文从所有制形式、提供的服务性质以及维系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等方面对事业组织进行了划分。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社会团体与事业组织在组织性质、运行方式、组织的内部关系上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本文未将其纳入研究范围。 二.第二部分 本文在第二部分对事业组织的纳税义务进行了研究。 纳税义务涉及对人和对物两个方面。对人,是指谁来履行纳税义务;对物,是指什么纳税。前者对后者是所有关系,后者对前者是归属关系。 从对人的角度,本文从税收的本质入手,认为税收是以国家社会职能为依据从私人部门取得一部分收入的分配形式。因此,如果具有私人部门的属性,事业组织就有纳税的依据。文章从事业组织的产生过程及组织宗旨上、事业组织所提供产品的性质以及事业组织实际经营范围三个方面,对事业组织的部门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事业组织具有私人部门的属性,也象所有的私人部门一样,从政府的社会职能中受益。因此,事业组织应当负担合理的税收。 但对于不能通过自身的运行取得收益的事业组织,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无需纳税。 从对物的角度,本文从事业组织的运行过程入手进行分析,认为在事业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分布着多处税收影响点,每一个环节在理论上都可作为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F812.42
本文编号:2461869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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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6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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