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网约车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1-26 19:32
互联网出行平台的发展引发驾驶员与互联网出行平台多种多样的劳动关系纠纷。然而我国所应用的"三要件"理论过于僵化,司法实践对于二者法律关系认定亦大不相同。本文由四份不同的判决引出争议点,对此争议点进行概括性评价,进一步从互联网出行平台经营模式类型入手,结合从属性理论界定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员之劳动关系。其后,引出网约车之本质——共享经济,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共享经济下新型用工模式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员劳动关系之争议点
二、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员劳动关系界定初探
(一) 不同类型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特征
(二) 以从属性理论探讨不同类型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界定
三、由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引出共享经济对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冲击
(一) 共享经济———网约车本质之特征
(二) 新型用工形式的认定及保护
1. 新型用工形式之特征
2. 以从属性理论审查新型用工形式之保护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 王天玉. 法学. 2016(06)
[2]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J]. 胡立峰. 法学. 2008(11)
本文编号:3001695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员劳动关系之争议点
二、互联网出行平台与驾驶员劳动关系界定初探
(一) 不同类型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特征
(二) 以从属性理论探讨不同类型经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界定
三、由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引出共享经济对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冲击
(一) 共享经济———网约车本质之特征
(二) 新型用工形式的认定及保护
1. 新型用工形式之特征
2. 以从属性理论审查新型用工形式之保护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 王天玉. 法学. 2016(06)
[2]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J]. 胡立峰. 法学. 2008(11)
本文编号:30016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001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