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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模式探究

发布时间:2017-04-12 03:03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模式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就劳动争议调解而言,我国《劳动法》确立了以工会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制度,而目前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主要有案内调解和案外调解两大类调解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尤其是调解环节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调解成功率低、调解作用被虚化等。2007年正值《劳动争议处理法》立法之际,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调解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这些观点有的主张健全现有的企业调解委员会,有的主张建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有的主张建立独立的公共调解制度,有的主张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更有甚者主张取消案外调解,仅保留案内调解。综观这些改革建议,主要存在三点分歧:一是要不要存在第三方;二是是不是需要主渠道;三是由谁来担当主渠道。 本文从这三个分歧点出发,对这些改革建议进行分析。首先,调解的本质决定必须存在第三方,但是由于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并不能作为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调解,因此主张由工会调解的改革建议并不符合。其次,主渠道的存在代表调解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并不能放弃。作为调解制度虽然允许多样化的调解形式,但是必须存在一种调解形式作为主渠道,这样才能保证调解资源最广范围的覆盖,保证当事人能够有调解机构可寻。最后作为主渠道,理论上它应当符合调解的另一本质特征就是意思自治,因此第三方调解人必须给予当事人双方最大的自治自由,实践上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效果显著。但是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则存在调解人可能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扭曲当事人意志的缺陷,因此,案内调解模式不适合作为主渠道。 因此,从上述论述出发,笔者认为以政府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模式是最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在国际上而言,这种以政府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模式也是十分盛行的、有效的模式,美国的联邦调解调停局(英文简称为FACS)和英国的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AS)的成功运作就是最好的代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以政府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制度实在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构建的明智之选。
【关键词】:调解 工会调解 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 政府调解 主渠道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591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英文摘要5-8
  • 导言8-9
  • 第一章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现状9-22
  • 第一节 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一般认识9-12
  • 第二节 我国现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弊端12-15
  • 第三节 学者有关调解制度改革的观点争鸣15-22
  • 第二章 对有关改革调解制度观点的分析22-48
  • 第一节 立足“是否需要第三方”角度的分析22-33
  • 一、是否需要第三方22-23
  • 二、缺失第三方的调解模式23-30
  • 三、存在第三方的调解模式30-33
  • 第二节 立足“是否需要主渠道”角度的分析33-35
  • 一、有关“是否需要主渠道”的争鸣33-34
  • 二、对“主渠道存在必要性”的分析34-35
  • 第三节 立足“主渠道由谁担当”角度的分析35-48
  • 一、能够担当主渠道的条件35
  • 二、不适宜担当主渠道的调解形式35-43
  • 三、适宜担当主渠道的调解形式43-48
  • 第三章 国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48-53
  • 一、国际上通行的调解模式48-51
  • 二、国外提供的调解机构的类型51-53
  • 第四章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选择53-57
  •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选择53-54
  • 二、政府调解制度的具体构建54-57
  • 参考文献57-5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9-60
  • 后记60-61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协平;;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张霓;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

2 姜宏;试论我国劳动争议的有限一裁终局制[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3 吴雪花;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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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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