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2-18 09:11
不同于传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用工模式,"互联网+"平台创造了"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劳动者"的新型用工模式。新的用工模式带来新的问题,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为司法实务中关键争议问题。本文以"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为例,探析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11)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 王文珍,李文静. 中国劳动. 2017(01)
[2]我国灵活就业中自治性劳动的法律保护[J]. 粟瑜,王全兴. 东南学术. 2016(03)
本文编号:3039354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8,(11)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J]. 王文珍,李文静. 中国劳动. 2017(01)
[2]我国灵活就业中自治性劳动的法律保护[J]. 粟瑜,王全兴. 东南学术. 2016(03)
本文编号:303935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3039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