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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1-03-01 11:09
  <正>案情简介2008年3月,职工贾某入职某铝业公司。2014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2018年8月,贾某在工作期间被单位铲车撞断股骨,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每月向贾某支付1616元工资(含社会保险个人部分)。2018年10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随后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2019年5月17日,贾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停工留薪期间 

【文章来源】:工会信息. 2019,(2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案例解析
    一、何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到底该留多少薪?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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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5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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