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等人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4-1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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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纠纷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基础性的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喻某等人与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喻某等人与紫光古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喻某等人是否应该获得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该获得的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首先,,本案中紫光古汉公司没有对劳动方喻某等人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也未向其提供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喻某等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设立中的具体事务而不是紫光古汉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认定喻某等人与紫光古汉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关于喻某等人是否应该获得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问题。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促进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而制定的,其适用是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基于本案中喻某等人与紫光古汉公司等发起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认定喻某等人不能够获得双倍工资赔偿。另外,本案中的发起人除去紫光古汉公司还有三家公司,它们与紫光古汉公司一起对因喻某等人提供劳动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该追加该三家发起人为共同被告。最后,关于设立中公司“用工”行为的性质问题。由于设立中公司不具备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其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方之间形成的只能是普通的劳务关系,不会因发起人的性质不同而发生变化。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双倍工资 共同诉讼 设立中公司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0.5;D922.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第1章 引言8-10
- 第2章 基本案情10-13
- 2.1 案情介绍10
- 2.2 案情进展10-13
-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13-16
- 3.1 紫光古汉公司与喻某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3-14
- 3.1.1 肯定说13
- 3.1.2 否定说13-14
- 3.2 喻某等人是否应该获取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14-16
- 3.2.1 肯定说14
- 3.2.2 否定说14-16
- 第4章 对案件争点的评析16-29
- 4.1 紫光古汉公司与喻某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6-21
- 4.1.1 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分析16-17
- 4.1.2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17-19
- 4.1.3 本案劳动事实关系不予认定的分析19-21
- 4.2 喻某等人不应该获取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21-23
- 4.2.1 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背景和意义21-22
- 4.2.2 本案不适用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分析22-23
- 4.3 由本案引发的拓展思考23-29
- 4.3.1 本案中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发起人为共同被告23-24
- 4.3.2 设立中公司“用工”行为的性质24-29
- 结论29-31
- 参考文献31-33
- 致谢3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毛健铭;略论设立中公司——基本理论问题探讨[J];法学;2002年10期
2 谷培涛;刘海霞;;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罗倩诉奥士达公司案评析[J];法制与社会;2008年08期
3 刘素华;;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保护[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4 杨联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研究[J];河北法学;2003年03期
5 曹顺明;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1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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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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