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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9 05:45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不当解雇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是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是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实践中,赔偿金的数额往往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赔偿规则存在缺陷。基于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存在的交叉,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本文提出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建立更加完善可行又能够反映雇员损失的赔偿规则。 

【文章来源】:攀枝花学院学报. 2018,35(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
二、我国雇主不当解雇赔偿责任规则存在的缺陷
    (一) 该赔偿规则不符合赔偿雇员的损失的目的
    (二) 有违意思自治原则
    (三) 依该规则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三、雇主对雇员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交叉的必然结果
    (二) 有利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 实现公平正义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考量因素选择
    (一) 域外考察
    (二) 我国的选择
        1.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纳入不当解雇赔偿范围
        2.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3. 对文首的案例进行分析
五、雇主以“情势变更”作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合作博弈模型的不当解雇赔偿机制研究[J]. 左春玲.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7(03)
[2]合同法基本规范对劳动合同的适用性研究[J]. 曹巧峤.  商. 2016(14)
[3]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赔偿责任[J]. 谢增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3)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 董保华.  河北法学. 2008(05)



本文编号:312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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