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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再就业法律性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1 13:21

  本文关键词:离退休再就业法律性质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各种关于老年人的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维护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弥补养老基金缺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经过分析发现主要有两个解决该问题的路径:一是推迟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鼓励离退休再就业。因前者涉及面广,短期内很难有结果。相比之下,后者在立法上已经有了阶段性成果。所以,关注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当前形势下应对人口老龄化更为有效的路径。 离退休再就业并非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了各界关注的对象。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就业市场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受到了一定负面影响,劳动力市场需求量也随之锐减。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又呈现出加速的态势。因此,人们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超龄劳动者也愈加关注。是否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具体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回答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的问题。离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是否应由劳动法调整,直接关系到对他们合法权益保护程度的高低,也间接影响离退休人员参与再就业的积极性。换言之,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解决离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 实践中,离退休再就业有三种表现情形,第一种为因单位内退制度而提前退休后的再就业;第二种为因政策变动或企业改制而退休后的再就业;第三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离退休后的再就业。第一种情形的定性问题争议不大,通常会将其定性为劳动关系;第二种情形因涉及到政策等问题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第三种情形是离退休再就业最主要的情形,也是存在争议最大的情形,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情形。根据对该问题的回答不同,可以将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持劳动关系说的学者从劳动权的平等性入手,认为由劳动法调整离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更有利于保护离退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劳务关系说的学者则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离退休劳动者不需要通过提高保护层级的方式来保证其生存权。对此问题,立法者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部门规章到各地方性立法,再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最终将该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定性是否合理仍然值得商榷,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离退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不断博弈的过程。笔者研读了针对此问题的若干相关文献资料,并在此基础上从北大法律信息网提供的案例数据库中搜索到了从1999年到2011年的三十份各地各级法院涉及离退休再就业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书的研究,笔者能更加清晰地把握该问题的脉络,从司法实践中寻找平衡各方利益的路径。此外,笔者还注重利用各种机会与工作在一线的劳动监察人员、司法审判人员以及外国友人进行交流。通过这些沟通,笔者对该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同时也对离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 立足于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将法定离退休再就业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是恰当的。实践中,离退休再就业情况复杂,操作也不规范,离退休人员参与再就业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维护。如今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时期本来就潜在各种矛盾。如果对离退休再就业问题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激化已有的社会矛盾,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必须要给予该问题以充分的重视。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将其定性为劳务关系,而且这是当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定性,那么我们就应该考虑在既有民法框架下对这部分超龄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将离退休再就业定性为特殊劳务关系,受到高于普通民事法律而低于劳动法的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在遵循普通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参照适用劳动法对适龄劳动者的规定,诸如劳动基准法等。完善立法和规范司法,将有利于鼓励离退休人员参与再就业,维护人权,进而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挑战。
【关键词】:离退休再就业 法律性质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4-8
  • Abstract8-16
  • 引言16-19
  • 一、 离退休再就业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定性19-28
  • (一) 内退再就业及其法律定性20-22
  • (二) 因政策被“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定性22-23
  • (三) 法定离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定性23-28
  • 二、 劳动关系说的理由及其局限性28-41
  • (一) 相关典型案例特征分析28-33
  • (二) 劳动关系说的主要观点33-37
  • (三) 劳动关系说的局限性37-41
  • 三、 劳务关系说的理由及其局限性41-59
  • (一) 相关典型案例特征分析41-48
  • (二) 劳务关系说的主要观点48-57
  • (三) 劳务关系说的局限性57-59
  • 四、 对法定离退休再就业法律定性问题的思考59-72
  • (一) 定性为特殊劳务关系的理由60-67
  • (二) 特殊劳务关系法律保护之完善67-72
  • 结论72-75
  • 参考文献75-86
  • 附录86-92
  • 作者简介92-93
  • 后记93-9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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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捷;;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界定[J];当代法学;2006年06期

3 董文军;;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平等观[J];当代法学;2006年06期

4 董文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J];当代法学;2008年03期

5 张静;;劳动工伤认定案件的司法审查[J];法律适用;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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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刁慧娜;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本文关键词:离退休再就业法律性质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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