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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考量

发布时间:2021-06-09 13:51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该制度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良性竞争,但是滥用该制度则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检索了江苏省2014年至2018年间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案例,其中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案例共有42个,未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案例共有16个。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未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
二、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一)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二) 劳动者的经济收入水平
    (三) 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年限
    (四) 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
    (五) 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三、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不合理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竞业限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 程阳.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04)
[2]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及解决建议[J]. 彭飞.  行政与法. 2015(12)
[3]谈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法律适用[J]. 张朴田.  中国劳动. 2015(15)
[4]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王林清.  法律适用. 2013(06)
[5]劳动者违约金约定禁止之研究[J]. 侯玲玲.  当代法学. 2008(04)
[6]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J]. 单海玲.  法学研究. 2007(03)



本文编号:322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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