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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21-06-17 00:31
  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为依托,形成了自由灵活的用工关系。这种新型用工形式给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给劳动法规范中劳动主体的"二分法"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继而使政府监管面临一定困境。从平衡共享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出发,有必要在我国增设"类劳动者"这一法律主体,从而为政府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便利。"类劳动者"介于劳动者和劳务者之间,其在人身从属性上弱于劳动者,在经济从属性上则强于劳务者。因此,政府对"类劳动者"进行的倾斜保护应当弱于标准劳动关系,而高于具有更高自主性的劳务关系。在具体的保护方式上,政府可以先明确一些通用性的保护措施,然后再根据实践情况探索具体的突破性措施。 

【文章来源】:改革. 201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共享经济下确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一) 共享经济给劳动者带来挑战
    (二) 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法体系造成冲击
    (三) 共享经济给政府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二、共享经济下确立“类劳动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行性
    (一) 价值功能:实现灵活就业与倾斜保护的平衡
    (二) 域外借鉴:国外有关“类劳动者”的立法实践
    (三) 司法实践:各地法院裁判缺乏统一逻辑
三、“类劳动者”法律主体的制度安排与设计
    (一) “类劳动者”的范围界定
    (二) “类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三) “类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四、结语:政府对于“类劳动者”监管理念的转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及其整合[J]. 程琥.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2)
[2]共享经济平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力资源服务创新研究——基于某劳务平台型网站的调查分析[J]. 何勤,邹雄,李晓宇.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7(12)
[3]共享经济的内涵、模式及创新监管的对策[J]. 李佳颖.  经济体制改革. 2017(06)
[4]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J]. 王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5]分享经济演绎的三方协同机制:例证共享单车[J]. 秦铮,王钦.  改革. 2017(05)
[6]论“分享经济”下我国劳动法保护对象的扩张——以互联网专车为视角[J]. 班小辉.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7]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J]. 谢增毅.  法学研究. 2017(02)
[8]适应 渐进 灵活 为“非正规就业”人员织就社会保障网[J]. 毛丙波.  人民论坛. 2017(08)
[9]共享经济的冷思考——以劳动保护为视角[J]. 徐新鹏,高福霞,张昕宇.  理论导刊. 2016(11)
[10]共享发展、共同体认同与社会保障制度构建[J]. 朱恒鹏,徐静婷.  财贸经济. 2016(10)



本文编号:323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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