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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为由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1-06-23 14:12
  <正>【案情简介】罗某于2016年3月入职上海某服饰公司从事专柜店长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并约定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还约定服饰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酌情支付相应的货币补贴、津贴、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10月至同年12月,罗某连续3月休病假,服饰公司按照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2019年1月,服饰公司收到罗某向其寄 

【文章来源】:中国工会财会. 2019,(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分析点评】



本文编号:324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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