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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9-09 06:06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影响着法律的适用,学术界及实践主要以"法定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将其定性为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剥夺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来判断。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 我国退休制度对认定该劳动关系的影响
    (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解读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是否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分水岭
四、应按照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 王天玉.  法学. 2016(06)
[2]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预设前提及其反思[J]. 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05)
[3]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兼论“退休”的法律意义[J].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2013(03)
[4]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兼评“社会保险标准说”[J]. 冯彦君,李娜.  社会科学战线. 2012(07)



本文编号:339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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