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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争议处理中调解组织和机制的十国比较

发布时间:2021-10-22 18:07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中的调解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矛盾的核心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而我国现行的利益争议调解机制尚未成熟,有待转型。目前此领域的研究多是针对外国国情,无法为我国转型提供思路。本文从国外的调解制度比较研究中借鉴比较方法,选取十个与我国有着相似经历的转型中国家和调解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对比其调解组织和制度的特点。基于我国国情,为我国调解制度改革提出提升立法层次、完善成员设置和任命制度等政策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8,32(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概念界定
三、文献综述
四、利益争议处理中调解组织比较
    (一) 各国的调解组织按照ILO提倡的技术标准操作, 均由三方机制或准三方机制构成
        1. 有助于代表各方利益。
        2. 有助于设立一个固定的对话机制。
        3. 有助于构建一条信息通道。
    (二) 各国的调解组织独立性较强
        1. 有助于保证调解组织行事的一贯性和调解结果的可持续性。
        2. 有助于避免行政干预, 使得调解结果更好的遵循公平公正的目标。
    (三) 各国的调解组织立法层次较高
五、利益争议处理中调解机制比较
    (一) 各国调解结果的考核以劳资双方满意度为标准
        1. 有助于建设性解决方案的提出。
        2. 有助于产业和谐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 许多国家主动介入调解
        1. 有助于预防矛盾发生。
        2. 有助于及时控制矛盾规模以及事态发展。
        3. 有助于减少产业行动、维护社会稳定。
    (三) 一般而言, 各国的调解结果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
        1. 保证公信力以及后续结果的执行力。
        2. 有助于减少重复调解的人力物力支出。
六、一般性结论及启示
七、政策建议
    (一) 机构设置
        1. 引入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公共代表参与到调解的三方机制中。
        2. 提升调解组织立法层次和调解人员法律地位。
        3. 调解组织负责人由权威行政机构直接任命, 固定4年任期不可变动。
    (二) 制度运行
        1. 建立以双方满意度为评价维度的调解制度。
        2. 采取主动介入的调解机制。
        3. 应该增强调解结果的强制性。



本文编号:345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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