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有权追偿
发布时间:2021-10-24 14:19
<正>案例回放:自2004年7月起,杨某就职于三润公司,期间一直未给杨某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1月,三润公司开始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6年10月,杨某给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表示自愿承担2004年7月以来公司未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后,杨某补缴了2004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共计67445.52元。杨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要求三润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文章来源】:工友. 2018,(10)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例回放:
律师评析: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具有强制性
二、社会保险费追偿纠纷的可诉性
三、社会保险费追偿纠纷的时效设置
本文编号:345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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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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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具有强制性
二、社会保险费追偿纠纷的可诉性
三、社会保险费追偿纠纷的时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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