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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职判决的替代执行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1-10-26 23:49
  解雇触碰到劳资双方的敏感地带,是劳资纠纷的重灾区。作为防止解雇中双方博弈失衡的不当解雇救济,其首要救济之复职在司法实践中频频碰壁。由于劳动合同的继续性、人身从属性的特点,与行为给付的难以强制执行,以及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使得复职救济陷入执行难的窘境。建议采纳域外立法经验,由复职救济向赔偿救济转换,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合理性。 

【文章来源】:山东工会论坛. 2018,24(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复职判决的执行困境
二、困境成因:理论与制度层面的思考
    (一) 劳动合同的特性对复职救济的制约
    (二) 法律制度的设置对复职救济的制约
三、困境思索:域外考察
    (一) 德国
    (二) 美国
    (三) 英国
四、制度构建:复职判决的替代执行及赔偿适用问题
    (一) 以赔偿救济替代生效的复职判决执行
    (二) 经济赔偿额的确定
    (三) 建立以雇主向雇员支付工资替代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的执行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再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重构[J]. 曾庆涛.  法制与社会. 2016(33)
[2]论完善我国不当解雇的法律救济措施[J]. 沈同仙.  中国法学. 2012(06)
[3]论劳动合同解除中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强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为视角[J]. 李毅飞.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11(04)



本文编号:346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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