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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5 19:06

  本文关键词: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2007年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确立了有效和无效两种效力类型,被众多专家学者称之为生硬的“二元”划分模式。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之初,是否需要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制度引入《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学界争议比较激烈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最初引入了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抛弃了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立法者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的思路的变化最终导致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没有被引入《劳动合同法》。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制度是我国民事合同中一个发展的比较成熟完善的制度,其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维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这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不能按照自己真实的意志决定合同效力的去留,这样也就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笔者以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通过论述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优越性从而论证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引入《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笔者希望通过将可撤销可变更制度引入《劳动合同法》来完善劳动合同的效力,使得在实践中能通过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通过使用比较分析、综合分析、例证等方式对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探讨。首先通过分析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对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态度,进而揭示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未被引入《劳动合同法》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历时3年之久,学者专家们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在这期间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是否将可撤销可变更制度引入《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立法者的思路也是从最初的将可撤销可变更制度引入《劳动合同法》转变为最终删去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立法者的态度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图通过国家立法来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是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其次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阐述了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优越性,从而来论证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引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在本文对必要性的论证当中,还对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具有合同的本质属性。所以合同的基本原则及比较成熟的制度可以被劳动合同所借鉴,进而完善劳动合同的效力。再次重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在四种情形下可以被撤销或着变更。《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规定了劳动合同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被具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人撤销或变更。既然笔者在前文中已论述了劳动合同与合同具有同质性,那么立法者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原因,进而完善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最后笔者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四个要点:其一,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主体;其二,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方式;其三,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其四,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同时笔者阐述了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异同点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合同的撤销权与变更权在行使原因、除斥期间上的一致性,所以笔者将这两种权利放在一起讨论研究。通过对上述四个要点的详细分析,进而从整体上构建一个内容完善的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制度。 目前《劳动合同法》是调整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最明确的法律。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对不太完善,劳动合同的效力类型太过生硬。尤其是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制度未被引入《劳动合同法》,笔者对这点深感遗憾。因此笔者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对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希望能对《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尽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 必要性 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5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一、我国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立法态度11-15
  • (一)《劳动法》中立法者的态度11
  •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中立法者思路的变化11-15
  • 二、我国立法确立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性15-21
  •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16-17
  • (二)鼓励交易17-21
  • 三、劳动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原因21-30
  • (一)欺诈、胁迫22-24
  • (二)乘人之危24-25
  • (三)重大误解25-26
  • (四)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26-30
  • 四、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30-36
  • (一)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主体30-31
  • (二)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行使方式31
  • (三)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的除斥期间31-34
  • (四)劳动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行使的法律后果34-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39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39-40
  • 后记4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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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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