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4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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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主要研究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权,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可以成为劳动法的适格主体,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工资报酬权是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论文第一部分引言。包括五个部分:一是介绍人口老龄化宏观背景和退休人员自身特点;二是明确本文论题及研究意义。三是总结归纳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研究现状和基本态度。四是介绍论文研究方法;五是说明文章的逻辑结构;最后是指出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论文第二部分,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实现的现状和分析。文章从退休再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最低工资和工资集体谈判三个方面分别结合相关案例,呈现三种权利的现状,提出其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的问题。 论文第三部分,分析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保护缺失的原因。着重以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属性以及与用人单位构成法律关系为理论基础。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年龄因素不应成为否定其劳动者地位的原因,我国劳动法以用人单位范围界定劳动者的方法不妥,劳动者缺乏独立的界定标准。用人单位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特征不容置疑。社会保险的实现和劳动法保护之间并不冲突,“社会保险标准说”不能成立。处于法律关系中弱势地位一方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当享受劳动法上的倾斜保护,也能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论文第四部分,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域外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的法律制度规定,寻找能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文章主要借鉴英国、日本等国以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级上明确对老龄劳动者的保护的方式,提示我国从提高立法层级以及专门针对老龄劳动者设计工资最低待遇制度角度,保护这部分群体获得与付出劳动相应报酬的基本诉求。 论文第五部分,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保障权法律保护之构建。首先在劳动法上明确其主体资格,对劳动者的概念进行界定,用列举方式列出主要的劳动者类型。再从实然是否具有人格、经济亦或组织上的从属性来界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用人单位控制性强弱,劳动者责任承担等多因素考量。将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上升为法定权利,并将年龄歧视明确纳入劳动法的规制范畴,完善适合于老龄劳动者的欠薪支付令制度,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简化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以便更好地与劳动法律制度衔接。 综上,本文研究发现:退休再就业人员存在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集体争议等工资报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是政策、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但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基本法律层级的缺失,司法解释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理论支撑不够。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实现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有二:第一,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劳动法》中没有给劳动者概念下定义,也未对其进行分类,退休再就业人员究竟处在怎样的地位并不明确,以达到退休年龄否定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违背了劳动者认定的劳动给付的事实标准;第二,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标准不合理,主要是司法解释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为标准对其进行划分。 本文认为这一认定标准没有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即从属性,这一基础事实出发考虑问题。以上两个法律理论问题解决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权实现才能有法律依据。所以本文提出要明确现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对符合劳动者的特征的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以从属性标准为基础,结合其他因素来界定,而非以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为标准,退休再就业人员也能享受劳动法上相应的保护。具体制度上面应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主要思想是实体上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权规定为法定权利,完善反报酬歧视法律体系;程序上简化工资争议处理程序,欠薪支付令制度中减轻退休再就业人员的举证责任负担等,使其工资报酬权落到实处。
【关键词】:退休再就业人员 工资报酬权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2
- 一、 引言12-18
- (一) 研究背景12-13
- (二) 论题界定和研究意义13-14
- (三) 文献回顾14-16
- (四) 研究方法16-17
- (五) 本文逻辑结构17
- (六) 研究创新与不足17-18
- 二、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实现的现状和问题18-22
- (一)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的界定18-19
- (二) 同工同酬权19-20
- (三) 最低工资制度20-21
- (四) 工资集体谈判权21-22
- 三、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实现的障碍22-33
- (一) 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属性问题22-23
- (二) 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地位的缺失23-28
- (三) 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28-33
- 四、 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分析33-36
- (一) 美国33
- (二) 英国33
- (三) 日本33-34
- (四) 我国台湾地区34
- (五) 国际劳工公约相关规定34-35
- (六)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5-36
- 五、 健全我国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之构想36-46
- (一) 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地位的再确认36-37
- (二) 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判定标准的选择37-38
- (三) 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保护的具体制度之构想38-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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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娜;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本文关键词: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法律保护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6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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