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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制度设计关系

发布时间:2017-05-21 08:27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制度设计关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劳动法正式颁行已有十年之久,相对于其间劳动者权益保护实体法立法上的进步,我国劳动执法程序立法上的发展明显落后。改革二十余年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大量劳动监察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执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殷殷期盼之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 年年底正式出台。该条例对劳动监察范围的缩小将众人的目光集中在一个之前一直存在,现在仍未解决的问题上: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制度设计关系。 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划分上,我国立法一直坚持重和管辖的观点。新条例颁行后这种重合有所缩小,但是制度设计大面积重合的思路却仍旧被保持下来。在重合管辖的制度设计下,劳动监察代表的公法救济和劳动仲裁代表的私法救济的管辖权频频碰撞,两者差异明显的执法尺度往往令同类案件在不同系统下的处理结果迥异;由此而产生的重复处理问题也令劳动执法的制度成本不断升高。归根结底,执法程序应该由被执行的实体法内容确定。重合设计忽视了劳动法实体法所规范权利的公、私法属性,执法方式的特点不能与被保护权利的性质相吻合,结果自然事倍功半。无论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经验看,还是我国立法历程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看,在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关系上采取分离设计都是合理可行的。 本文首先点出目前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制度设计上的重合状态,进而分析学界就这一问题的三种观点;通过对重合管辖弊病的分析以及分离设计合理性的
【关键词】: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 受案范围 公法 私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5
【目录】:
  • 引言9-10
  • 第一章 我国目前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关系10-14
  • 一、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10-11
  •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11-12
  • 三、制度设计大面积重合12-14
  • 第二章 理论界关于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关系的争鸣14-21
  • 第一节 完全重合说14-16
  • 第二节 部分重合说16-18
  • 一、劳动监察范围仅限于强行性法律规范16
  • 二、劳动仲裁受理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16-17
  • 三、二者的受案范围部分重合17-18
  • 第三节 完全分离说18-21
  • 一、劳动监察范围仅限于基准性劳动法律法规19
  • 二、劳动仲裁针对因约定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19-20
  • 三、二者受案范围在制度设计上完全分离20-21
  • 第三章 关于我国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关系的思考21-34
  • 第一节 重合设计的弊病21-27
  • 一、执法尺度不一21-23
  • 二、隐藏不安定因素23-25
  • 三、制度成本过高25-27
  • 第二节 分离设计的合理性分析27-31
  • 一、劳动法实体法兼有公、私法因素28-29
  • 二、劳动合同法存在是仲裁适用前提29-30
  • 三、劳动基准法出现为监察产生原因30-31
  • 第三节 分离设计在我国的历史基础31-34
  • 一、创建阶段的完全分离31-32
  • 二、发展中一度完全重合32-33
  • 三、部分重合阶段到来33-34
  • 第四章 外国劳动执法制度设计比较34-43
  • 第一节 普通法国家34-39
  • 一、美国和加拿大34-37
  • 二、英国37-39
  • 第二节 大陆法国家39-43
  • 一、法国和德国39-41
  • 二、日本41-43
  • 第五章 我国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制度设计关系建议43-53
  • 第一节 制度设计完全分离43
  • 第二节 实践操作形成互补43-46
  • 第三节 重构赔偿金制度46-53
  • 一、赔偿金制度优缺之分析46-48
  • 二、公益诉讼引入之探讨48-53
  • 参考文献53-56
  • 后记56-57
  • 论文独创性声明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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