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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28 01:54
   本文通过对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争议观点为二倍工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例进行实证研究,从工资的含义、立法目的、司法实践三个维度进行论述,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与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有着本质区别。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之争——报酬说与惩罚说
二、二倍工资差额性质认定的司法裁判实证研究
    (一)实证样本的选择
    (二)持惩罚说的裁判实践情况
    (三)持报酬说的裁判实践情况
三、二倍工资差额应是一种惩罚而非劳动报酬
    (一)从“工资”内涵来看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报酬
    (二)从立法目的来看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报酬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二倍工资差额也多不认定为劳动报酬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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