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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7-06-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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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案情】原告董某于1985年7月经原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区公所推荐,并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津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津支公司")审查认可后,聘用为该区保险员,受中保江津支公司的委托在贾嗣区保险代理处(服务所)代办保险业务。原告董某的行政性事务、劳
【作者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2.284;D922.5
【正文快照】: 【案情】原告董某于1985年7月经原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区公所推荐,并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津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津支公司”)审查认可后,聘用为该区保险员,受中保江津支公司的委托在贾嗣区保险代理处(服务所)代办保险业务。原告董某的行政性事务、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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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8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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