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重构
发布时间:2017-08-23 19:15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重构
【摘要】: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我国经济平稳和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的市场化劳动关系逐步形成,在劳动力市场整体上持续供大于求、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日益凸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很好保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劳动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多,给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带来了严重挑战,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佳途径,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但是由于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使调解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本文除去结论与展望,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序言,简单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目前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第二部分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进行了介绍。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定义和范围,同时界定本文所指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为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并说明了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第三部分对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进行评析,指出其症结所在,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尴尬和公正性受到质疑,以及其名为调解实为协商,根本不能发挥调解的作用,实现调解的目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公信力不高,难以得到双方的信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行政色彩较浓,并且存在操作盲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第四部分介绍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探讨了这些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共性特点、经验以及启示。第五部分在前面四部分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借鉴,对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改革的建议,即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专门的、独立的调解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整合现有调解组织,对其形成有效补充,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关键词】:劳动争议 基层调解 评析 重构
【学位授予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591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绪论10-13
- 1.1 选题的背景10
- 1.2 选题意义10-11
- 1.3 研究现状11-13
- 第2章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概述13-18
- 2.1 劳动争议的界定13
- 2.2 劳动争议的种类13-15
- 2.3 劳动争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5
- 2.4 劳动争议调解概念界定15-16
- 2.5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地位和作用16-17
- 2.6 本章小结17-18
- 第3章 我国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18-23
- 3.1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18
- 3.2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18-22
- 3.2.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的弊端19-20
- 3.2.2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存在的问题20-21
- 3.2.3 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缺乏可操作性21
- 3.2.4 劳动争议调解结果缺乏法律强制力21-22
- 3.3 本章小结22-23
- 第4章 域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其启示23-33
- 4.1 境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3-30
- 4.1.1 美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3-24
- 4.1.2 日本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4-25
- 4.1.3 德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5-26
- 4.1.4 法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6-27
- 4.1.5 新加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7-29
- 4.1.6 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29-30
- 4.2 国外及台湾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我们的启示30-32
- 4.2.1 政府在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30
- 4.2.2 设有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30-31
- 4.2.3 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相结合31
- 4.2.4 调解组织的构成遵循三方性31
- 4.2.5 保障调解组织的独立性31-32
- 4.2.6 根据劳动争议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调解程序32
- 4.3 本章小结32-33
- 第5章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重构33-41
- 5.1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模式的选择33-35
- 5.1.1 国际劳动争议调解模式33-34
- 5.1.2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选择34-35
- 5.2 政府主导型调解机制构建探索35-39
- 5.2.1 调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35
- 5.2.2 调解的运作模式35-37
- 5.2.3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37
- 5.2.4 整合其他调解组织,形成有效补充37-38
- 5.2.5 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38-39
- 5.3 对政府主导型调解机构的评价39-40
- 5.3.1 有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39
- 5.3.2 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提高调解的成功率39
- 5.3.3 有利于节约仲裁资源和司法资源39-40
- 5.3.4 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40
- 5.4 本章小结40-41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41-42
- 参考文献42-44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44-45
- 致谢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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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267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726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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