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之缔约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7-09-13 14:42
本文关键词:论劳动者之缔约说明义务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在劳动契约缔结阶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对于该义务的完整体系尚未构建完成。首先,劳动者的缔约说明义务并非仅是一种被动回答义务,其完整履行状态亦包括主动说明。其次,在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担缔约说明义务,当用人单位以其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侵害劳动者人格等权益时,其说明义务将被免除。最后,劳动者缔约说明的形式及程序亦应纳入法律规范。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文化研究所;
【关键词】: 缔约说明义务 说明内容 说明形式 说明程序
【基金】:2013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广州老龄社会与城市养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Y14)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研究”(项目编号x2sx-D213362w)的研究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2.52
【正文快照】: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缔约过程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上,《劳动法》第1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条均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这些原则出发派生出劳动合同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义务,其中,劳动缔约“明示”义务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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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4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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