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撤销制度合理性之质疑
发布时间:2017-09-18 08:08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撤销制度合理性之质疑
【摘要】:劳动合同是关系型契约之一,其功能在于触发和记载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记载的劳动合意往往不是主体意思表示的全部内容,劳动合意受劳动基准、集体协议的干预。考量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持,劳动合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决定劳动合意的用工事实本身。由于欠缺契约精神、劳动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受到国家干预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和替代功能等原因,引入劳动合同撤销制度不具有合理性。我们应当着重完善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效益。
【作者单位】: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关系型契约 撤销制度 合理性
【基金】:东莞市2013年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2013JY02)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合同撤销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由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救济机制。依民法原理,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因此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自己来掌握是否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内容上违反了法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常凯;论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兼及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趋向[J];中国劳动;2004年04期
2 王全兴;黄昆;;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的突破和疑点解析[J];法学论坛;2008年02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杨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反思[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
2 张,
本文编号:8743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874352.html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