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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立法取舍——以刑事追赃视角切入

发布时间:2021-03-27 01:11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771条规定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当第三人有偿时,不区分主观善意或恶意第三人就可取得利益,如此立法值得商榷。一方面,当刑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民事手段补充救济时,该条款造成民、刑两大部门法相冲突。另一方面,该条款移植与我国不采物权行为理论立场相冲突。比较法上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有两类三种不同立法例,以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为代表,规定第三人有偿时,但主观属恶意的,仍需承担返还责任,以此与善意取得制度衔接。我国民法典借鉴上述规定,有利于实现规范与理论自洽,内部与外部体系协调。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与刑 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系
    1.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与刑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理论关系
    2.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与刑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规范关系
三、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 条款比较法评析
    1.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不同立法例
        (1) 《德国民法典》等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相关规定
        (2) 《智利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相关规定
        (3) 《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不予规定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
    2.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不同立法例阐释
    3. 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不同立法例对我国启示
四、 我国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 条款立法路径选择
    1. 当前《合同编草案》第三人返还条款分析
    2. 最佳路径选择:增加“恶意第三人返还责任”规定
    3. 次优路径选择:不规定第三人返还条款



本文编号:31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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