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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新规纳入增值税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29 09:24
  《民法典》中明确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对不同交易情形下的债权转让进行了规定。从理论上讲,保理交易在适用增值税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民法定性在先、税法定性在后"的法律秩序。相应地,增值税立法需要坚持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在保理领域内,以增值税规范适用为核心,整合民法、税法等领域法规范和法学、金融学等社会科学理论观点,将有追索权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认定为贷款服务、无追索权保理中的债权转让认定为金融商品转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并通过明确应税金融服务的外延、确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方式,解决增值税税法定性模糊和抵扣链条断裂等问题,在增强立法科学性的同时,提高增值税立法对保理交易及其他新型金融交易的回应性。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 2021,(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有追索权保理的增值税税法适用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增值税定性
        1. 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2. 保理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二)有追索权保理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分析
三、无追索权保理的增值税税法适用
    (一)无追索权保理的增值税定性
        1. 不征税收入说。
        2. 金融商品转让说。
    (二)无追索权保理债权转让的避税问题
四、《民法典》保理新规纳入增值税立法的思考
    (一)增值税立法中应当明确金融服务的概念
    (二)精准确定计税依据
    (三)完善保理交易增值税抵扣链条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保理合同立法论[J]. 李宇.  法学. 2019(12)
[2]金融业税制改革路径探寻——兼论“营改增”的现状、困境与制度完善[J]. 潘振野.  北方金融. 2019(11)
[3]我国商业保理税务法律问题刍议——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标杆[J]. 贾佳秀.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7(06)
[4]直接税改革: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视角的讨论[J]. 高培勇.  税务研究. 2017(10)
[5]关于商业保理业的税收政策研究[J]. 张倩.  天津经济. 2017(09)
[6]“领域法学”范式:理论拓补与路径探明[J]. 侯卓.  政法论丛. 2017(01)
[7]论领域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新思维——兼论财税法学研究范式转型[J]. 王桦宇.  政法论丛. 2016(06)
[8]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 刘剑文.  政法论丛. 2016(05)
[9]欧盟金融交易税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 程丹,张静伟,王奎.  税务研究. 2016(03)
[10]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及改革思路[J]. 徐达松.  税务研究. 2015(05)



本文编号:310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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