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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反思

发布时间:2021-06-12 05:28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在于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具备"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核心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类型化分析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既有法律手段足以规制该行为,刑事立法应保持谦抑性,无需新增条款加以规制。 

【文章来源】: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7(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高空抛物”行为界定
二、“高空抛物”行为司法认定的关键
    (一)危险方法判断是前提
    (二)理解“危害公共安全”是核心
三、“高空抛物”的立法反思
    (一)既有罪名能够统摄三种抛掷类型
    (二)条款内容与罪名之间相互冲突
    (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小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修正案的规范目的与技术选择——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参照[J]. 魏东,赵天琦.  法治研究. 2020(05)
[2]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J]. 韩轶.  法治研究. 2020(05)
[3]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条的理解和改进[J]. 夏勇.  法治研究. 2020(05)
[4]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规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J]. 曹波,文小丽.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5]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20(03)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度适用检讨[J]. 樊建民.  法商研究. 2016(04)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本文编号:322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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