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二元视角
发布时间:2021-06-13 23:28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19,1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例之比较法考察
(一)“区分模式”立法例
1.德国民法
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二)“统一模式”立法例
1.日本民法
2.法国民法
3.意大利民法
(三)英美法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日常生活必需品合同理论
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之争
(一)绝对无效说
(二)例外有效说
(三)笔者观点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效力的两种思维进路
(一)解释论:原则无效增加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条件
(二)立法论:废除“三级制”改采“二级制”行为能力制度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意思自治[J]. 常鹏翱. 法学. 2019(03)
[2]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J]. 朱广新. 中外法学. 2017(03)
[3]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J]. 朱广新. 政法论丛. 2016(03)
[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构[J]. 董学立. 河北法学. 2007(11)
[5]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张强. 法学论坛. 2005(05)
[6]行为能力比较研究[J]. 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 外国法译评. 1998(03)
本文编号:3228566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19,1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法例之比较法考察
(一)“区分模式”立法例
1.德国民法
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二)“统一模式”立法例
1.日本民法
2.法国民法
3.意大利民法
(三)英美法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日常生活必需品合同理论
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之争
(一)绝对无效说
(二)例外有效说
(三)笔者观点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效力的两种思维进路
(一)解释论:原则无效增加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条件
(二)立法论:废除“三级制”改采“二级制”行为能力制度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意思自治[J]. 常鹏翱. 法学. 2019(03)
[2]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体系性解读[J]. 朱广新. 中外法学. 2017(03)
[3]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J]. 朱广新. 政法论丛. 2016(03)
[4]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重构[J]. 董学立. 河北法学. 2007(11)
[5]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张强. 法学论坛. 2005(05)
[6]行为能力比较研究[J]. 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 外国法译评. 1998(03)
本文编号:32285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228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