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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

发布时间:2021-06-14 06:41
  立法原意是我国的刑法解释的核心概念,而围绕立法原意这一概念,又存在着刑法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这两种分别对立的立场,主观解释论寻求以立法原意为中心的刑法解释立场,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原意并不存在或是无法寻求,因此,主观解释论的立论基础存在问题。而事实上,主观解释论的立论基础是站得住脚的,无论是从文义角度还是作品理论角度来看,立法原意都是存在的;在认识到立法原意是立法之初立法机关整体的价值取向后,我们也应当明确其也是可以被把握和获取的,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刑法解释亦是刑法适用的一个方式,刑法的主客观解释论这两种截然对立的解释立场所得出的解释结论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如何选择刑法解释的立场对于如何正确的使用刑事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刑法的主观解释论不存在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问题,在刑法解释中遵循主观解释之立场实际上更加能够保障人权、避免司法权逾越立法权,其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罚权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同时亦适应我国的法治进程,更加的契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培养国民的法治观念。因此,在对立法原意的寻求中我们要坚持全面的、历史的视角,通过对刑事立法精神、立法说明、立法背景、立法环境...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立法原意是否存在
    第一节 对于“立法原意”的理解
        一、方法论解释学对“立法原意”的理解更为合理
        二、立法原意应为立法者立法之初的本意
    第二节 对于“立法者”的理解
        一、抽象之立法者并不具备成为立法者的基本属性
        二、具体之立法者与对其的批判
        三、对于立法者不具有统一原意批判的回应
    第三节 立法原意存在
第二章 刑法解释之立场选择
    第一节 折衷解释论无法调和主、客观解释的矛盾
    第二节 客观解释论的存在的问题
        一、在含混、模糊的概念中不存在通常含义
        二、客观解释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主观解释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我国法治进程
第三章 在刑法解释中把握立法原意的方式和限制
    第一节 对于作品“原意”的获得
    第二节 把握立法原意的方式和限制
        一、坚持全面的、历史的视角来把握立法原意
        二、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过度寻求立法原意
        三、对于无法寻求立法原意批判的回应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刑法主观解释论的正确性——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看[J]. 陈坤.  浙江社会科学. 2015(05)
[2]“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J]. 孙万怀,王丽超.  法学杂志. 2013(11)
[3]主观解释论之提倡[J]. 熊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
[4]论立法者[J]. 赵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04)
[5]立法原意对刑法解释的意义[J]. 魏东,田维.  人民检察. 2013(13)
[6]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J]. 杨兴培.  法学家. 2013(01)
[7]扒窃型盗窃罪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为背景[J]. 薛进展,蔡正华.  天津法学. 2012(03)
[8]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0(04)
[9]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J]. 屈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4)
[10]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一种学术史的考察[J]. 侯学宾.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05)

硕士论文
[1]论中国刑法解释中的立法原意[D]. 于冰.吉林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2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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