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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体制的组织生成与制度逻辑

发布时间:2021-06-17 23:23
  立法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从各界代表会、人民代表会议、政府委员会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体制的组织生成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进。基于超大型统辖规模、不平衡不充分区域发展,中国国家治理呈现出多层级化和逐级下沉的治理格局。因此,中国虽然在宪法体制上是单一制的国家,但在立法体制中推行的却是中央权威性与地方层级性立法并存的运行结构。一方面,立法领导权的一元性、国家立法权对地方立法权的统领性、地方立法权相对国家立法权的从属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的权威性特征。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权被划分为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最高行政机关立法权,最高监察机关立法权,最高军事机关立法权,国务院所属部门立法权,中央军委各总部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被划分为省级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权,各军兵种,军区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等,构成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的层级性特征。"一元多层"立法体制具有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功能,对于实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对立法体制的统合,以及立法主权与治权的互动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学术月刊. 2020,52(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立法体制的“组织预备期”
    (一)各界代表会及其组织化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华北实验
    (三)政府委员会体制
二、立法体制的生成与调适
    (一)高度集中的一级立法体制
    (二)一元多层立法体制的形成
    (三)立法权的主体扩容
三、中国立法体制的“一元”与“多层”
    (一)党政体制对立法体制的统合
    (二)国家立法权对地方立法权的统领
    (三)立法体制中的多层级性
四、一元多层立法体制的制度逻辑
    (一)结构逻辑:整体性与局部性相统一
    (二)治理逻辑:立法主权与治权相统一
    (三)行动逻辑:“两个积极性”相统一
结论



本文编号:323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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