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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自由的平衡——数据安全立法宗旨探析

发布时间:2021-07-10 23:40
  在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加速数据安全立法极为必要。数据既有国家、公共属性,关系国家安全;又具有人身、财产等属性,关涉私人权益。数据安全立法不应只关注安全,还需要兼顾自由,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需要建立以数据安全法为中心,以行政法、刑法、民法、行业规范为辅助的多层次法律体系,在政府、社会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实现数据安全的多元"共治",而不是单向度的政府监管。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19,(06)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安全考量下数据的法律属性界定
二、数据安全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三、法律规制中自由与安全的平衡
    (一)数据安全法制的域外经验
    (二)基于安全导向的法律规制
    (三)基于自由导向的法律规制
四、构建体系化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数据主权的国家刑事取证管辖模式[J]. 梁坤.  法学研究. 2019(02)
[2]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J]. 纪海龙.  法学研究. 2018(06)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口袋化”的实证分析及其处理路径[J]. 杨志琼.  法学评论. 2018(06)
[4]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J]. 田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5]美国《国家网络战略》的体系解构及应对策略[J]. 田源.  网信军民融合. 2018(10)
[6]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J]. 缪文升.  广西社会科学. 2018(09)
[7]信息安全国际立法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陆健健.  探索与争鸣. 2018(08)
[8]网络数据产权化发展及其争议[J]. 张衠.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08)
[9]什么是数据权利?——从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看数据隐私的保护[J]. 丁晓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10]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的内涵、现状与依据[J]. 田维琳.  河南社会科学. 2018(07)



本文编号:327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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