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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立法进路下的法理学思辨与定位

发布时间:2021-08-08 07:51
  大湾区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其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能脱离坚实的法理基础。中国大湾区的法制建设环境面临着整合式的经济发展背景,而粤港澳大湾区所属的法域地区还呈现出多维化态势。面对"纲领式立法论与详尽式立法论""顶层式立法论与平行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与程序式立法论"三组法理争辩,中国在对大湾区进行相应立法活动时应采用比较研究法:首先充分分析并借鉴域外湾区的立法理论及其所形成的湾区立法模式,而后得出"我国大湾区范围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应以纲领式立法论和回应式立法论为支撑,并将其作为规范出台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一结论。同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要采纳平行式立法论以尊重港澳两地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浙江大湾区内要发挥顶层立法理论的优势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5(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大湾区立法理论的一般性进路分析
    (一) 大湾区立法理论构建的考量因子
    (二) 中国大湾区立法建设的现实回应
二、中国大湾区立法进路下的法理对峙
    (一) 学界针对中国大湾区立法进路的法理争辩
        1. 纲领立法论与详尽立法论
        2. 顶层立法论与平行立法论
        3. 回应立法论与程序立法论
    (二) 对相关法理争辩的分析与述评
三、域外湾区立法理论的研究与借鉴
    (一) 域外湾区立法理论选取之分析
        1. 采纳顶层、回应式立法理论
        2. 采纳顶层、程序式立法理论
        3. 采纳平行式的立法理论
    (二) 域外湾区立法理论对中国大湾区法制建设的借鉴
四、对中国大湾区立法建设理论的确立思考
    (一) 共性:采纳纲领式、回应式立法理论
    (二) 粤港澳大湾区应注重对平行式立法理论的研究
    (三) 浙江大湾区应发挥顶层立法的作用与优势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的法治实践[J]. 朱孔武.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4)
[2]粤港澳大湾区的构建与制度创新:理论基础与实施机制[J]. 钟韵,胡晓华.  经济学家. 2017(12)
[3]国外著名湾区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林贡钦,徐广林.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5)
[4]我国《海洋基本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 马明飞.  江苏社会科学. 2016(05)
[5]我国强制执行立法体例与结构研究[J]. 王娣.  法学评论. 2014(06)
[6]论我国海洋法立法[J]. 李志文,马金星.  社会科学. 2014(07)
[7]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J]. 聂卫锋.  政法论坛. 2014(01)
[8]制定《海洋基本法》初探[J]. 于宜法,马英杰,薛桂芳,郭院.  东岳论丛. 2010(08)
[9]粤港合作新阶段香港服务业发展前景分析[J]. 钟韵.  广东社会科学. 2008(02)



本文编号:332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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